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吐鲁番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一致。
二、保障范围: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先后顺序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适当保障。
三、保障标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符合目录内个人自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慢性病)达到起付线2万元后,大病医疗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职工大病封顶线20万元。
1.个人自付在吐鲁番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报销,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报销,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70%报销。
2. 个人自付在吐鲁番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40%报销,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报销,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65%报销。
四、理赔所需资料:(一)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下:1. 人身保险给付快捷处理单;2. 社保结算单;3.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正反复印件;4. 被保险人本人银行支付账号。(二)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1. 人身保险给付申请书;2.社保结算单;3.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正反复印件;4. 被保险人本人银行支付账号;5. 转账支付确认书。(三)赔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包含):1. 人身保险给付申请书;2. 社保结算单;3.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正反复印件;4. 被保险人本人银行支付账号;5. 转账支付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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